{"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n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69","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