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5-01-22-修正","順序":84,"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n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5-01-22-修正:8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n　　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本法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修正後，已取消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規定，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人參選並當選公職者，其兵役義務之履行，及其所涉緩徵或延期徵集之申請，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鑑於入營服役與擔任公職二者職務性質顯不相容，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之處理規定。另當選人受徵集服替代役，因替代役係屬兵役種類之一，自在上開規定適用之列；至於因停役而參選者，其當選後，如遇停役原因消滅，恢復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身分，亦應依本項規定辦理。\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