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03-25-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03-25-修正","順序":112,"條號":"第九十五條","內容":"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03-25-修正:11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移列。\n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