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03-25-修正:1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03-25-修正","順序":115,"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n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03-25-修正:11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n　　二、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一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