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03-25-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03-25-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n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n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03-25-修正:56","立法理由":"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但書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之規定。\n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4-05-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