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九十一條","內容":"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n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07","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