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3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136,"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n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3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n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政黨為投票選舉主體，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對申請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賦予其訴訟權利，允其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