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4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143,"條號":"第一百二十五條","內容":"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43","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