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15","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爰增列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里長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之規定，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4-05-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