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n　　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n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n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n　　四、圈後加以塗改。\n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n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n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n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n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n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7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n　　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標點修正。\n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配合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其餘款次均酌作文字修正。\n　　六、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