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18-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18-修正","順序":80,"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n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n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18-修正:80","立法理由":"一、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款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婦女當選名額之計算方式。\n　　二、查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已將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名額，修正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採分別保障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原住民直轄市議員」修正為「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4-05-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