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6-11-29-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n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6-11-29-修正:90","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n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由「三人」修正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之提議人名冊放寬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另為便利徵求提議及連署，新增：「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及「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等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