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10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04-17-修正","順序":109,"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n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04-17-修正:10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n　　二、本條原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惟為周延起見，爰將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修正為「罷免案進行程序中」，並酌作標點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