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04-17-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n　　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04-17-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n　　二、第一項項首所稱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例如直轄市長及直轄市議員選舉），在實務上係指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爰酌作修正，以資明確，並增列「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等字。\n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同種公職人員選舉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移列於第二項明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