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04-17-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n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n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n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n　　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04-17-修正:42","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0-08-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