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04-17-修正","順序":89,"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04-17-修正:8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第二項項首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