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12-28-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12-28-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n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n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n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n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12-28-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n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增修相關文字，以利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6-11-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