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12-28-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12-28-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n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n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12-28-修正:7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n　　二、配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兩票制，爰於第一項但書增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圈投規定。\n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