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0-04-17-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0-04-17-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n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0-04-17-修正:12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之二移列。\n　　二、配合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