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1-11-30-修正","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n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0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罷免案屬公共議題，其提出後之後續進行情況，應適時公告周知，以利公眾參與。如被罷免人因故已不具公職身分，此際自無續行罷免投票之必要，此乃當然之解釋，惟為明文，爰仍作本條之增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6-11-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