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1-11-30-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零四條","內容":"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22","立法理由":"因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刪除，爰增訂相應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6-11-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