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3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1-11-30-修正","順序":130,"條號":"第一百十二條","內容":"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1-11-30-修正:13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貫徹立法院第三屆第二會期第十九次會議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事項，及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並於推薦後加以約束，爰增列本條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