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1-11-30-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1-11-30-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七條","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1-11-30-修正:2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n　　二、第一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