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10,"條號":"第七條","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罷免，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罷免，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罷免，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0","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主管、指揮監督及辦理事項增列「罷免」事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