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n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17","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通過後之參選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定明渠等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