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3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內容":"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