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6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162,"條號":"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6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