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選舉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n　　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28","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之閱覽方式。\n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選舉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其查閱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