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46,"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內容":"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4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以及原住民區改制，其改制後之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有明確依據可循，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地方制度法，予以增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4-05-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