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49,"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n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4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n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修正。\n　　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有關總統解散立法院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之規定，爰增列第二項。\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