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3-05-26-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3-05-26-修正:63","立法理由":"一、為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鑑於數位科技普及，除報紙、雜誌外，候選人或政黨透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競選或罷免宣傳，在所多有，爰將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一併納入規範。至所稱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指任何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另「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則指因付費而發布、推薦或推廣之所有資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併予敘明。\n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報紙、雜誌等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之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