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4-12-20-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4-12-20-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n　　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戶政機關依前項規定編造。\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4-12-20-修正:26","立法理由":"一、選舉人如於選舉人名冊造冊基準日後遷出戶籍，不影響其選舉權之行使，惟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爰將第一項後段「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修正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以符實際。\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