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4-12-20-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4-12-20-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n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n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n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4-12-20-修正:70","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n　　二、參照競選言論之規定，將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納入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6-11-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