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4-12-20-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4-12-20-修正","順序":83,"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縣（市）級以上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　　二、前款以外之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n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n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4-12-20-修正:83","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之核准或備查程序，依第七條各級選舉委員會權責分工規定，修正為以縣（市）級以上選舉及以外之選舉分款規定，以資明確。\n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