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規定。\n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n　　三、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n　　二、經解散或廢止備案。但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36","立法理由":"一、候選人資格如不符現行第二十四條第七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規定，投票前應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則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七項」之文字，俾資周延。\n　　二、現行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係由依法設立並符合法定要件之政黨登記參選，原登記之政黨如依政黨法規定解散或廢止備案，渠等即失所附麗，喪失候選人資格，爰第二項分款明定推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政黨，如資格未符相關規定、經解散或廢止備案，其推薦之候選人資格後續處理方式，並配合第一項序文文字將「投票後」修正為「當選後」，以資明確。另依政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解散者，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爰為例外規定。至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就職前或就職後，原登記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併予說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