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64,"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內容":"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前條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不得接受下列各款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n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　　受他人委託向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查證委託者是否屬前項各款情形，並應提出委託者出具非屬前項各款情形之切結書供媒體業者留存。","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6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