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86"],"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86,"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n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無婦女候選人者，視同缺額。\n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無婦女候選人者，視同缺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86","立法理由":"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定有婦女當選名額規定，為符合該條保障婦女名額之立法精神，第一款、第二款後段增列無婦女候選人者，視同缺額之規定，並配合刪除序文但書規定。另所定「無婦女候選人者」，係包括無婦女候選人參選，或因參選人數少於應行當選名額之情形。\n　　二、至如該選舉區缺額達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所定補選條件，於辦理補選時，仍應依本條規定辦理，即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