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n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n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90","立法理由":"一、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自第七屆產生變化，區域立法委員已由複數選區轉變成單一選區，單一選區每一選舉區應選名額一名，並規範遺任任期達一年以上即可進行補選，合先敘明。\n　　二、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對區域立法委員採取單一選區選舉；而對原住民立法委員採取複數選區選舉。單一選區一有缺額必須進行補選，以免選舉區缺乏民意代表反應選區利益。然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雖採取複數選區，但由於其選舉區屬於全國範圍，共有十六族原住民參與選舉，並依其歸類為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選舉區，每一選舉區當選名額各三名。故原住民立法委員複數選區相當具有獨特性，絕對多數的缺額補選限制等於要求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不用補選，且可能讓族群的代表性受損，故應賦予與區域立法委員同一補選規定，以補足其族群之代表性，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