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24"],"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89-06-06-制定","順序":24,"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法條編號":"01181:01181:1989-06-06-制定:24","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明定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加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