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52"],"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89-06-06-制定","順序":52,"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本保險基金，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n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中央、省（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n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n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1989-06-06-制定:52","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之運用及管理方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