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6"],"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89-06-06-制定","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n　　前項業務委託至八十一會計年度終了之日為止。\n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1989-06-06-制定:6","立法理由":"一、鑑於目前社會各界對統一我國社會保險體制及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倡議甚殷，明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為節省人力、財力，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n　　二、第二項明定業務委託之期限。\n　　三、為監督保險業務及解決保險給付之爭議，明定由有關機關、農民代表及專家（包括醫療、法律、保險等）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監理委員會行之。並規定其組織規程及爭議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