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92-05-22-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92-05-22-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n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附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法條編號":"01181:01181:1992-05-22-修正:44","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要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