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92-05-22-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92-05-22-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法條編號":"01181:01181:1992-05-22-修正:56","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以不正當行為領取給付或申報診療費用者，除依其領取之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於其應領費用中扣除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