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1992-05-22-修正:6"],"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1992-05-22-修正","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n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1992-05-22-修正:6","立法理由":"一、依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農保應於八十一年六月卅日停止委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惟由於中央須籌辦全民健康保險，其歸屬尚未定案，故中央社會保險局至今尚未成立。\n　　二、為使委託合法化，並使農保不致於中斷，爰刪除第四條第二項，並將第三項、第四項改為第二項、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