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0-05-26-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0-05-26-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0-05-26-修正:22","立法理由":"為保障被保險人健康，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可享有診療權利，但以須繼續住院者為限，期間並限一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