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0-05-26-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0-05-26-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n　　一、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n　　二、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n　　三、法定傳染病、痲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非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掛號費、證件費及醫療機構所無設備之診療費。","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0-05-26-修正:25","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四十四條規定，本保險不予保險給付之項目。","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