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2-05-31-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2-05-31-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門診給付範圍如左：\n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n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n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n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2-05-31-修正:35","立法理由":"為使各類保險給付標準趨於一致，有利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明定本保險之門診給付範圍。有關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之實施日期，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