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2-05-31-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2-05-31-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2-05-31-修正:39","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治療。","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