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2-05-31-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2-05-31-修正","順序":48,"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2-05-31-修正:48","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移併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