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8-11-07-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8-11-07-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8-11-07-修正:54","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不得超過當年度應收保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由保險人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